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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丹信用卡纠纷188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8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素霞,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丹,女,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斯淼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