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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武某某与被告辛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武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辛某某,男,193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原告武某某,女,193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同上。系原告辛某某之妻。被告辛某某,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何某某,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被告辛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武某某与被告辛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