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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宫喜贺与被告宫长河、李海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喜贺,宫长河,李海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宫喜贺。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长河。被告李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贺与被告宫长河、李海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喜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宫喜贺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