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宫喜贺与被告宫长河、李海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喜贺,宫长河,李海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宫喜贺。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长河。被告李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贺与被告宫长河、李海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喜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宫喜贺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