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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4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怀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怀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550号罪犯吴怀顶,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田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怀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淮刑终字第0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怀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怀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怀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怀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