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艳梅、李冬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艳梅,李冬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告吕艳梅,住承德县。被告李冬宇,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艳梅、李冬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莲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