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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昌义与胡昌友、胡昌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胡昌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林卓,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昌友,农民。被告胡昌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义诉被告胡昌友、胡昌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义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因被告胡昌伟对原告承包经营的位于资源县两水苗族乡凤水村马栏田村民组地名为莫家田屋后的林地有权属争议,需要先由政府作确权处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昌义负担。审判员  彭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征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