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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菜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康敏诉司西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秦某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司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