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陕西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宝鸡市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孙利平,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金星村五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奇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奇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星村五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奇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金星村五组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第五村民小组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陕西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付金国审判员 程晓梅审判员 李宝萍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