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卢仁山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仁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546号罪犯卢仁山,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颍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仁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阜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卢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仁山在服刑期间被认定为病犯,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鉴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仁山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