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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白静。被告何绍信,农民。被告刘永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静与被告何绍信、刘永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静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赵国印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