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白静。被告何绍信,农民。被告刘永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静与被告何绍信、刘永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静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赵国印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