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刘某,武安市。被告王某,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