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刘某,武安市。被告王某,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