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55)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被执行人刘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涉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海明审判员 王玉龙审判员 杨辉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