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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梁小巧与吴克周、吴正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巧,吴克周,吴正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93号原告:梁小巧。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吴克周。被告:吴正策。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巧与被告吴克周、吴正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小巧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