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