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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文普、林爱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文普,林爱鹤,吴钦星,苏裕,赵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70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委托代理人:王生状。被告:许文普。被告:林爱鹤。被告:吴钦星。被告:苏裕。被告:赵崇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文普、林爱鹤、吴钦星、苏裕、赵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天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