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基建与刘志刚、张宝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建,刘志刚,张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张基建。委托代理人张璐。被执行人刘志刚。被执行人张宝芝,1963年12月23日。关于张基建申请执行刘志刚、张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刚、张宝芝在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有平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刚、张宝芝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平房59号1层附3号(产权证号1201159397-1)的房屋1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