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宝应县汜水镇新荡村村民委员会与华占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汜水镇新荡村村民委员会,华占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宝应县汜水镇新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家俊。被告华占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汜水镇新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华占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汜水镇新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汜水镇新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宝应县汜水镇新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董玉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