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552号罪犯刘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5月19日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因有漏罪,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八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刘成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