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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曹辉犯脱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581号罪犯曹辉,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2008年8月15日该犯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在服刑期间脱逃,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州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辉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曹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