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0部队与孙玉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0部队,孙玉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0部队,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聂笋,部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5X。被告孙玉家,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身份证号码:×××6217。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0部队诉被告孙玉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全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辉、黄江龙,被告孙玉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承租原告农场土地一块,面积约1亩,作养猪场使用,租金为1500元/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承租合同,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承租场地清理完毕,并无偿交还给原告。但清偿保证到期至今,被告依然占用着原告场地不肯交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根本不予理会,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承租场地并交还给原告。原告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红线图;2.《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3.《保证书》。被告辩称,被告可以腾退涉案土地,但被告花费35万元修建猪栏,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位于珠海市平沙镇大海环边95100部队农场猪圈,占地1亩,承包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500元。租赁合同还约定,被告负责所承租的猪圈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按评估价值赔偿;被告不得对承租的房屋圈舍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必须征得原告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原告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无偿移交给原告;被告需要新建和添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原告提供建设方案,征得原告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原告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完好无损的无偿移交给原告。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2012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根据部队统一安排,经协商,我们保证于2012年11月10日前所承包95100部队珠海农场鱼塘清场完毕,将土地无偿交还给部队;在此期间,部队保障清偿前的正常供水供电,逾期未清理完毕,部队对场地强制收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另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86601部队为原告的前身,中国人民解放军86601部队对涉案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一直占用涉案土地。2012年7月23日双方签署《保证书》一份,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2年11月10日之前腾退土地并将土地无偿交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该《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就腾退土地的时间达成了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保证书》约定的腾退土地之日已过,被告继续占用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腾退租赁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认为原告应当补偿其修建猪栏的损失,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间被告新建和添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费用自理,权属归原告所有,租赁期满后应当无偿移交给原告。可见,被告在修建猪栏时应当预见到建造猪栏的后果,现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建造的猪栏的损失,但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也没有提起反诉,被告的主张合同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平沙镇大海环边占地面积为1亩的95100部队农场鱼塘边的猪圈腾退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0部队;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孙玉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