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舒卓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郑旭昶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