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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樊敏燕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敏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樊敏燕被执行人:XX樊敏燕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樊敏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12月至今的抚养费每月12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计577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XX已将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的抚养费7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樊敏艳,对教育费、医疗费部分申请执行人樊敏燕予以放弃,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