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边国庆与王兴江、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国庆,王兴江,沈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反诉被告):边国庆。委托代理人:李吕红。被告(反诉原告):王兴江。委托代理人:赵金法。被告:沈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边国庆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兴江、被告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王兴江同时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边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边国庆的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国庆撤回对被告王兴江、沈加华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王兴江撤回对反诉被告边国庆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边国庆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王兴江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