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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芸芸与陈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芸芸,陈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86号原告:陈芸芸。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告:陈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芸芸与被告陈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芸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芸芸以货款已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芸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依法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陈芸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