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芸芸与陈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芸芸,陈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86号原告:陈芸芸。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告:陈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芸芸与被告陈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芸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芸芸以货款已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芸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依法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陈芸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