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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2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吴爽,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吴爽。被执行人杜青。本院作出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09)临罗商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爽、杜青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