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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宇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鼓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张宇飞。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青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 青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宝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