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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津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正桥与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桥,万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邓正桥。被执行人万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津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邓正桥与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5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申请执行费1433元。因被执行人万旭是新津县华润学校在职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旭的工资、补助、资金收入等计1058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