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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某中心与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中心,杨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某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德明,系该中心主任。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中心诉被告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中心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