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某中心与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中心,杨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某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德明,系该中心主任。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中心诉被告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中心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