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祝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祝珊,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祝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委托代理人:梁伟建。上诉人倪祝珊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民初字第5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常住地均为江干区,本案也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质上是市场拆迁安置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补偿纠纷,是普通财产权纠纷,非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内容,本案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坐落在杭州市上城区,合同履行地亦在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倪祝珊就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