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少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少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冯某某,女,回族,出生于1986年11月,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喇某某,男,回族,出生于1980年2月,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向原告退还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