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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东少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少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冯某某,女,回族,出生于1986年11月,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喇某某,男,回族,出生于1980年2月,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向原告退还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