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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马晓明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晓明,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本院作出的(2013)郯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晓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晓明的银行存款11000元。上述款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