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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4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付胜利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胜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356号罪犯付胜利,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以(2008)怀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胜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蚌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7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付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胜利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胜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