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汪鑫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鑫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656号罪犯汪鑫,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以(2009)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9日本院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汪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鑫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至2014年4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