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某平、与被执行人李某彪、罗某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平,李某彪,罗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平被执行人李某彪被执行人罗某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荔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平与被执行人李某彪、罗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彪、罗某莲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结案并同意不再追究该判决对被执行人的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9)荔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