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仁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仁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9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素霞,广东德法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仁玉,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仁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学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