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军等诉被告古清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军,陈显琼,古清平,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146-1号原告:刘建军,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陈显琼,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古清平,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萍,女,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陈显琼诉被告古清平、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陈显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古清平、王萍价值5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陈显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古清平、王萍价值5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 科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