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施云强与罗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云强,罗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施云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丹杰,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云强为与被告罗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振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施云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