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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潜山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潜山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书生,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汪海红,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母亲。被告:潜山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汪庐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程晨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潜山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某伤情较为严重,目前治疗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一平审判员  李娟人民陪审员桂淑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国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