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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亚娟与吴继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7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存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