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俊强、陈世雄、朱友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俊强,陈世雄,朱友忠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河清。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陈世雄,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朱友忠,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强、陈世雄、朱友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82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