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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联飞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飞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1652号原告北京联飞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南四倾地一号至尊宝宾馆8211号。法定代表人曾缚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浩,女,1975年6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2号楼7层807。法定代表人戚红洁,执行董事。原告北京联飞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飞无线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天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飞无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浩、被告四海天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戚红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联飞无线公司诉称:2013年3月1日,联飞无线公司与四海天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就双方开展运营商增值合作业务进行了约定:四海天地公司必须在相关付费环节对用户应支付的资费进行明确提示;保证所有服务没有质量问题,没有病毒、木马、后门、陷阱、时间炸弹等或任何其他破坏、获取、泄露系统数据或个人信息的程序。《合作协议》签署后,四海天地公司开始推广运营西游记(经典童年怀旧)W、铠甲勇士之烈火重生W、荣耀之刃-热血战神W等增值业务。2013年5月17日,联飞无线公司在移动平台上接到处罚公告《关于2013年4月游戏业务信用积分处理预扣减的通知》,得知因四海天地公司恶意推广强行定制游戏西游记(经典童年怀旧)W被移动全网联动扣分120,计入不良信用名单并终止合作,与此同时根据移动相关管理办法,违约业务违约月份的信息费也不予结算,故联飞无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不再向四海天地公司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173148元(216435元*80%);判令四海天地公司赔偿232601.96元;诉讼费用由四海天地公司承担。被告四海天地公司辩称:由于四海天地公司人员为了做业绩,进行了违规操作,存在强行推广游戏和违规扣费的情况,现同意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前联飞无线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支付我方的分成款我方放弃,同意赔偿联飞无线公司232601.96元的损失,同意联飞无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联飞无线公司作为甲方与四海天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推出手机无线增值业务,甲方提供业务代码、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乙方提供增值业务内容并负责在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设计、运营的产品中使用甲方提供的上述的业务代码;乙方提供业务内容为:西游记(经典童年怀旧)W、铠甲勇士之烈火重生W、荣耀之刃-热血战神W,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产品内容开发、市场策划、推广、媒体宣传等;乙方必须在相关付费环节对用户应支付的资费进行明确提示;乙方保证所有乙方服务没有质量问题,没有病毒、木马、后门、陷阱、时间炸弹等或任何其他破坏、获取、泄露系统数据或个人信息的程序;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内容(含内容组成部分)及推广和开发使用的手机端软件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不违反有关监管机关和/或电信运营商的规定,若乙方违反本条承诺及保证而导致监管机关和/或运营商对甲方的处罚,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保证甲方免受损害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罚金、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合作期间,双方对每月产生的实际收入进行分成,甲方分成20%,乙方分成80%,甲乙双方按月计算,按实际收入总额(包括内容合作和通道合作)及对应的分成比例,然后分别就业务合作和通道合作进行分成结算;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合作业务无法继续或者守约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就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协议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四海天地公司未按约定操作,存在未经确认扣费等情况。2013年5月17日,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基地通过中国移动游戏运营管理平台向联飞无线公司发布《关于2013年4月游戏业务信用积分处理预扣减的通知》,载明:近期发现贵公司游戏业务存在违约行为或不知情定制投诉量较高,依据《中国移动手机游戏业务合作伙伴信用积分管理办法V3.0》条款,将对贵公司4月信用积分进行扣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附件中载明的企业名称为联飞无线公司,合作伙伴编码为701193,游戏名称为西游记(经典同年怀旧)W;考核类型为一类-强行订购-合作伙伴批量伪造订购关系,导致用户在非知情自愿的情况下被扣取信息费,包括但不限于网关强行定制、程序强行定制、利用系统漏洞的恶意定制等违约行为-终止合作;判定异常原因为涉嫌病毒强行订购;考核积分为全网联动扣120分;处理措施为终止合作,根据《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基地结算管理办法V2.0》违约业务违约月份信息费不予结算,并根据《中国移动增值业务合作伙伴不良信用名单管理细则》加入到中国移动增值业务不良信用名单。另查,2012年10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联飞无线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游戏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间,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中国移动游戏业务平台”放置合作内容,并对其提供内容有责任进行服务支撑,所有合作过程中涉及信息均以“中国移动游戏业务平台”中内容为准;甲乙双方的维护责任段落以双方的设备连接点进行划分,连接点甲方一端的维护责任由甲方承担,连接点乙方一端的维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作为中国移动游戏业务平台提供商,向乙方有偿提供业务接入和平台支撑服务,向乙方有偿提供代计代收信息费、代客服等多种服务,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分配的游戏业务平台SP企业代码为701193,通用下载平台SP企业代码为701280;甲方有权制定有关游戏业务的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和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将按以上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合作业务直至解除本协议;乙方须确保每天登陆甲方指定的管理系统查看甲方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如乙方未查看系统发布信息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或通过甲方自有通道进行业务推广、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欺诈,不得对甲方和甲方的其他合作方开展的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对于乙方采用恶意欺诈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或者竞争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国移动江苏公司自由业务管连续联系3个月的运营支撑费用作为违约金;乙方出现利用病毒、恶意软件、插件等形式扣费、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扣除甲方用户的话费、屏蔽任何甲方用户应该受到的扣费提醒短信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对未结算费用予以全部扣除,并终止合作,乙方作为最终责任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相关客户投诉;甲乙双方按月进行业务运营支撑费用的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将结算款支付给乙方。根据中国移动游戏业务经营分析系统合作方分省分业务月报显示:2013年4月,荣耀之刃-热血战神W的月累计总收入为28795元;铠甲勇士志烈火重生W的月累计总收入为43520元;西游记(经典同年怀旧)W的月累计总收入为144120元。合计费用216435元。2013年3月14日,联飞无线公司向中国移动通讯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32601.96元的信息费发票。联飞无线公司提出因四海天地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不再向其结算2013年3月的信息费232601.96元及2013年4月信息费216435元。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处罚公告、业务月报、发票、《游戏业务合作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联飞无线公司与四海天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四海天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进行不正当操作,致使联飞无线公司受到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联飞无线公司进行赔偿。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作协议》,本院不持异议。现四海天地公司同意赔偿联飞无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同意联飞无线公司不再支付2013年4月四海天地公司信息费分成收益,同意赔偿联飞无线公司的移动扣款损失,故本院对联飞无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联飞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确认原告北京联飞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扣除向被告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三年四月份的信息费分成收益十七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元;三、被告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联飞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二十三万二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九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四海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