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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星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刘星,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代理人邢增蕊,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秋林,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余款人民币5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