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毛某某,女,44岁。被告王某某,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