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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毛某某,女,44岁。被告王某某,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