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柳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