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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柳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