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怡虹、罗小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怡虹,罗小春,罗纯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61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告:张怡虹。被告:罗小春。被告:罗纯泵。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怡虹、罗小春、罗纯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春晓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