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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怡虹、罗小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怡虹,罗小春,罗纯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61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告:张怡虹。被告:罗小春。被告:罗纯泵。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怡虹、罗小春、罗纯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春晓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