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X与XXX刑事附带民事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70号申请人XXX,女,195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城区一青里**号,居民。委托代理人XXX,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渭南市民主路**号,居民。被执行人XXX,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支肥村*组,村民。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刑事附带民事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渭中法民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9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申请人XXX要求被执行人杜志川清付15000元赔偿款,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父XXX代收。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5月23日白水县尧禾镇支肥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XXX家庭困难,且长期在外,暂查无下落。2013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之父代履行100元。2013年6月17日对申请人XXX代理人XXX进行谈话。申请人同意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领取了100元执行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070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