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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俆风芹与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俆风芹,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俆风芹。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俆风芹与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山仲案字(2013)第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同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