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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陈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