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陈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