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香直与袁国军、柯将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香直,袁国军,柯将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92号原告:周香直。被告:袁国军。被告:柯将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香直与被告袁国军、柯将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香直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