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战新。被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美。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3元,减半收取5411.50元,由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 建 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洁 来源:百度“”